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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解释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四)从法律角度负责审查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审批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承办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
(五)组织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的调研或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或解决问题的意见;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违法问题的调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调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推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备案报送工作。负责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负责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省人大发送省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研究、汇总上报工作。
(八)负责省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具体组织和督促检查工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审查核发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涉及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各地市、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负责受理、审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承办有关行政赔偿事宜。
(十一)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工作,编辑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文本。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和交流。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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