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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           ★★★ 【字体: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部门报送的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提交《关于报请审议--法规草案》的书面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后批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安排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期确定后,提前40天安排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前七天将法规草案上会材料提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涉及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领导应当提前向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汇报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的法规草案上会材料包括: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法规草案文本;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

  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书面意见必须由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法规草案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确定参会部门和单位,并在常务会议召开前将法规草案上会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五条参会部门或单位收到会议通知和法规草案上会材料后,应当尽快确定参会领导,并由参会领导召集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了解本部门参与该项立法活动的情况。

  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向参会领导汇报本部门对该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本部门参加该项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文字资料,协助参会领导拟定参会意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起草部门协助说明或者解答法规草案涉及的专业问题。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立法计划项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再讨论其立法必要性。参会部门对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及表达技术的意见和建议,可向起草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材料。

  第八条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在办理过程中产生较大分歧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反复协调仍难达成一致的,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报请常务副省长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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